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开市监罚〔2021〕53号

日期:2021-12-31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河南省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74070824X7  

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火炬大厦一楼西区1-116  

法定代表人牛怀强

2021722日,洛阳电视台百姓问政栏目播出赵女士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53号河畔明苑3-1-508的房屋莫名被注册了公司一事。由于当事人的住所已于202116日变更至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火炬大厦一楼西区1-116室,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孙军于2021723日主持召开案件协调会,指定我局管辖此事2021724日,赵女士向我局递交举报材料,举报了当事人的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事。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527日办理公司住所变更时提交的租赁协议上甲方的签字并非是房屋所有人赵女士本人的签字,而是由当事人的代办人所签,房屋所有人赵女士对该合同也不知情,该房屋租赁协议为虚假租赁协议,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河南省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牛怀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河南省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怀强的身份信息;

3.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证明河南省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变更公司住所时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

4.询问笔录(牛怀强)及询问通知书,证明我局为调查本案对河南省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怀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承认租赁协议上甲方的签字并非是赵女士本人的签字;

5.情况说明(牛怀强),证明河南省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怀强对房屋租赁协议的说明;

6.询问笔录(赵女士),证明我局为核实本案中房屋租赁协议的签字情况对举报人赵女士进行了调查,其认为房屋租赁协议上的签字不是她本人所签

7.情况说明(赵女士,证明举报人赵女士对本案涉及的房屋租赁协议并不知情

8.举报登记表及举报书,证明本案的来源

由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11025日通过洛阳高新区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洛开市监罚告202153号),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截至20211224日,公告期已满六十日。截至20211230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通过提交虚假租赁协议取得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标准: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洛阳银行洛阳自贸区支行(账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账号:67341035000000047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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