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明确区、乡(镇)及创业中心收入范围的通知

日期:2010-12-26来源:党政办公室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明确区、乡(镇)及创业中心
收入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国税局、地税局,创业中心: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区、乡(镇)收入征管的划界,逐步建立促进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财政机制,现将有关区、乡(镇)及创业中心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区、乡(镇)收入范围划分
(一)区域划分
1.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区统一征地、投资建设开发的在建项目和建成区内的企业,以及由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负责的城市社区的各类税收,属区级收入范围。
2.除上述明确纳入区级收入范围之外的乡(镇)实际管理的行政区划内的农村社区、工业园区的各类税收等收入,属乡(镇)收入范围。
3.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维持既得利益”原则,维持经管委会同意的企业原有财税关系。
(二)级次划分
按照国家关于规范乡镇财政管理、支持乡镇发展的基本精神,明确区、乡(镇)收入级次划分。
1.区本级固定收入:区本级范围内除中央、省级收入外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牌照税等地方税收和行政性收费收入及区级耕地占用税、社会抚养费为区本级固定收入。
2.乡(镇)级固定收入:除耕地占用税、社会抚养费外,乡级范围上述管理权限内的各类税收为乡级固定收入。
二、创业中心企业税收确认
创业中心企业税收必须按照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相一致的原则加以核定,在其划定的孵化区内的企业税收为创业中心企业税收;实际生产经营地在管委会明确的创业中心管理的各园区之外的企业税收非创业中心企业税收。
三、相关要求
收入范围划界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创业中心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收入征管,严禁跨界拉、调收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管委会将对相关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加倍扣减财力或经费。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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