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4-28来源:党政办公室

洛开〔201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6〕66号)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度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履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
   二、征收标准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
  (二)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三)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四)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五)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
  (六)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除下述征收对象以外的沿街门店每平方米每月0.6元;
  (七)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桑拿浴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八)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天0.5元(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
  (九)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它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30元;
  (十)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计收;
  (十一)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5元;
  (十二)对具有餐饮、娱乐、住宿、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按类别标准分别计收;
  (十三)对已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住宅小区,每月向居住户每户收取2元(原物业管理费中已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3元)。
   三、征收任务
  根据《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11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洛建〔2010〕628号文件),我区2011年征收责任目标为75万元。
   四、任务分工
  (一)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全区建成区内所有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成区内道路两侧、商户、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49万元。
  (二)孙旗屯乡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收。征收任务为10万元。
  (三)辛店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收。征收任务为6万元。
  (四)农村和社会事务局:负责辖区内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收。征收任务为10万元。
   五、征收费下拨方法
   足额完成征收任务的单位,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规定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集、运输、处理等按项比例、按计划拨付给相关单位。
   六、工作要求
   各征收单位按界定征收范围负责工作,对应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率达到98%以上。2011年度征收任务分为2个界点,第一个界点为6月25日,必须完成任务的全年征收任务的50%以上。第二个界点为12月5日,必须完成全年征收工作(征收截止时间为12月5日前)。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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