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洛阳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7-12-05来源:党政办公室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洛阳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洛开办〔2017〕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洛阳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7日  

洛阳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城市配套费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项目不使用热力、燃气、自来水等设施为由减免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洛阳高新区财政局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由洛阳高新区土地和建设服务局代征。

    第五条  凡在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文件及本条下列明确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外,一律全额征收,任何单位不得缓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条  国家、省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减免。其它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照《洛阳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办理。

    第八条  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洛阳高新区土地和建设服务局办理城市配套费的相关缴纳手续。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代征)机关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征收(代征)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供气、供热、供水等企业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财政、经济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征收(代征)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文发文前已办理暂缓交纳城市配套费的项目单位,仍按《洛阳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交管理办法》执行。自此文发布之日起《洛阳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交管理办法》,(洛开【2015】75号)自动失效。

 

 

洛阳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根据《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享受优惠范围及办理程序

    国家、省政府文件有明确减免城市配套费规定的,由申请单位出具证明文件,代征部门审核后直接减免。下列项目由申请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代征部门审核后直接减免或优惠:

    (一)直接减免的范围

    1、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等国防设施,以及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所、拘留所、看守所、派出所、消防站、养老院、公厕、垃圾中转站、污水(污泥)处理、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宿舍、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2、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餐厅、学生宿舍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二)享受优惠的范围

    1、工业厂房项目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4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部分,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按120元/平方米收取。企业制造工艺等需使用热力或燃气,燃气按使用设备日用气量500元/立方米征收至规划红线;蒸汽和高温热水按小时最大用量计算,蒸汽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高温热水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项目的具体用气、用热量由供气、供热企业核定后,由洛阳高新区土地和建设服务局代征。

    2、2009年12月1日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有建筑,在办理供热、供气等入网手续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在不超过原标准范围内与用户签订协议,由供热、供气企业核定后,洛阳高新区财政局征收。2009年12月1日前,已按原标准缴纳燃气、热力初装费,分期规划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核对出具意见,洛阳高新区财政局审核后扣除已缴纳部分,洛阳高新区土地和建设服务局予以相应扣减。

    (三)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其它减免事项无文件规定,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主张减免的政府部门(机构)提请洛阳高新区管委会上会研究决定。申请单位凭高新区管委会会议纪要向代征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  超审批计划及违规建设项目征收程序

   (一)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实际建筑面积应以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超建部分必须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代征部门应当出具认定建筑面积,多缴金额等证明性文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凭该文件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退还。

   (二)违法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应完善相关手续,并按照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五条  征缴工作程序

   (一)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或暂缓征缴。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到高新区土地和建设服务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告知单留开票处存档备查。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银行转账后,凭《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第五联(银行转款加盖章后),到洛阳高新区财政局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后到洛阳高新区土地和建设服务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及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第七条  区财政、经济、土地等部门联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区土地和建设服务局及时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报管委会决定。

    第八条  本细则施行后,高新区有关征收、减免缓交城市配套费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于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洛开〔2012〕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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