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意见》解读材料

     

    一、背景情况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河南省支持建筑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豫建联办〔2020〕1号)精神,加快建筑业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结合我区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意见》。

    二、起草过程

    为加快建筑业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由住房和建设管理局牵头,就建筑企业资质核定等方面行了广泛调研,依据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意见》,并充分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区属各单位及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2020年12月24日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印发。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意见》共分六部分,主要涉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条件要求。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达到相应条件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支持企业资质提升。在资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区内重点建筑业企业母子公司之间申报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不考核人员和企业业绩。重点建筑企业可直接申请审批权限内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有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和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其他专业承包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

    (三)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满足统计标准(资产总额≥3亿元,营业收入≥3亿元/年)的大型外地建筑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区的,可依申请赋予该企业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机电等专业中任意2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四)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且近2年年产值均在20亿以上的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的(须为该外地企业的区域性总部),可依申请赋予该子公司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机电等专业中任意2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五)鼓励区内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与国资进行合作,成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企业,可依申请赋予该企业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机电等专业中任意2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六)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扶持;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须满足相应的二级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企业五年之内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五、解读机构

    起草单位:住房和建设管理局

    解读人:张猛

    联系方式:65656037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