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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我市于2006年制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并于2016年修订印发了《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执行至今。按照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的规定,需对原《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发布。

    二、起草过程

    办法修订过程中对市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交通局等12家单位共征集了3轮意见,面向社会群众征集了1次意见,合理化建议均采纳。2022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征收标准两部分。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规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名称。根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中城市生活垃圾和垃圾的定义,结合市司法局建议,将原《办法》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变更为“垃圾处理费”。

    (二) 更新了上位法依据。原《办法》中上位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于2022年3月1日废止。修订后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作为《管理办法》依据之一。

    (三)规范了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并合并监督条款。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将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简化,修订后明确表述为“单位、家庭和个人”。

    (四)规范了收集、运输、处置范围边界。原《办法》未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用途,以及各环节作业边界。《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五)调整了征收主体和管理主体。根据机构改革及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划转政策,变更了管理主体,明确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垃圾费征收的管理部门,负责应收信息的核定、传递工作,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征收职能,明确税务部门作为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六)增加了空置房免征条款。原《办法》中没有关于空置房的认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有了不产生自来水费就可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做法。修订后明确:在抄表档期内累计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不含1立方米),免征该档期垃圾处理费。

    (七)规范了缴费渠道。修订后明确:非居民户垃圾处理费,原则上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APP或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集中经营场所(写字楼、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商场、底层商铺等)的垃圾处理费,可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集中经营场所管理者代收,并将代收单位信息进行公示。

    (八)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票据的使用。原《办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修订后明确:供水企业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开具在自来水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作为缴费人缴纳垃圾处理费会计核算原始凭证。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APP或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的,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其他渠道代收后合并缴费的,代收单位获取合并缴费的非税收入票据后,可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向被代收的缴费人提供,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九) 修改了“标准”第六条关于兜底条款存在的局限性。修订后明确: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按经营面积计收,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本标准中未列明的征收类别每平方米每月0.6元。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三不”原则。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在“不增加征收项目、不扩大征收范围、不提高征收标准”基础上进行修订。

    权责明确。《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征收和管理主体职责,管理和征收分治,有利于形成征管合力,又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可有效降低具体工作中漏征漏缴现象的发生。

    三是规范缴费渠道。在提高缴费效率的同时,大幅降低了纸质票据的使用,符合节能降耗原则顺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五、解读机构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王建成   联系方式:69997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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