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党政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1日
  • 发布日期:2021-11-02
  • 发文字号: 洛开〔2021〕22号
  • 索引号:C001-1061-2021-0016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丰李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高新区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30日

 

高新区基层民主科学决策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发展基层民主,保障群众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暂行办法》、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提高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改居社区、城市社区有关事项决策,重点规范涉及居民基本权益的重要事项决策。

各镇(街道)党(工)委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探索民主科学决策有效途径和办法。

第三条 加强基层民主科学决策,要将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结合。

第二章 决策范围与程序

第四条 村改居社区党组织是本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村改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改居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改居社区居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属于居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

第五条 村改居社区的重要事项,参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决策。决策的内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省、市、区的工作要求,符合本社区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制定。社区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二)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借贷、集体企业改制;机动地、林果基地及四荒地等经济资源的开发、承包、租赁、流转;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设施、机械等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

(三)社区和居民小组建设规划、宅基地的规划、报批;生育证发放对象、优抚对象、低保户、五保户、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四)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承包、经费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

(五)集体大额资金的使用、支出。

(六)本社区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七)法律规定必须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八)社区建设整治、拆迁改造、补偿分配等国家和上级重要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本社区的落实方案。

(九)其他事关居民切身利益和全社区经济发展稳定的事项。

第六条 村改居社区参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必须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社区党组织会提议。对社区内重大事项,社区党组织要在充分征求党员、居民代表及广大居民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提议主体,需要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的事项,可先向社区党组织提出,再由社区党组织研究后提议。重要事项提议前,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二)社区两委会商议。根据社区党组织的初步意见,组织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科学论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居务监督委员会列席会议,全程监督。两委会商议后,应注重听取利益直接相关群体的意见,并将两委商议意见报镇(街道)党(工)委预审。未经镇(街道)党(工)委预审同意,不得提交党员大会审议。

(三)党员大会审议。对社区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三天,须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居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社区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并报镇(街道)党(工)委审核。未经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不得提交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经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的方案,应组织党员深入群众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居委会主持,召集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前,应至少提前3天将有关提案以适当方式送达全体居民代表,同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居民公布拟表决事项,以便表决事项在居民代表中充分酝酿,并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事项必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召开居民会议前,应至少提前10天以公告形式向全体居民公布拟表决事项,以便表决事项在居民群众中充分酝酿、互相讨论;居民会议应当有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的过半数,或者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居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居务监督委员会列席会议,全程监督。

(五)决议公开。经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本社区公共活动场所和各居民小组居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公告期间,社区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居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做好工作,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发现决议中存在重要问题或需作较大修改的,要重新召开党员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说明情况,表决撤销、中止或修改完善决议。如果发现公告内容有遗漏的、不真实的应立即重新公布。

(六)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定期向党员、居民代表、居务监督委员会通报进度,主动接受监督,并将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居民公示。公示内容要翔实、准确、全面;在公示时要设立意见箱,收集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必须在3日内由居委会予以答复;对居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居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社区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审核,把审核结果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本社区最终处理结果。

第七 城市社区党组织是城市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城市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街道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城市社区重要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居民自我管理服务章程、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二)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给本社区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款物的分配发放。

(三)国家和上级重要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本社区的落实方案。

(四)楼院管理、设施改造、环境优化、文明创建等社区公共事务。

(五)居民意见较为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六)多数居民认为应纳入决策的事项。

第八条 城市社区重要事项决策,按照“一征三议两公开”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党组织征求意见建议。由社区党组织牵头,通过楼栋长、网格长、楼院党小组、驻区单位、业主委员会和所在社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渠道,以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入户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设置征求意见箱等方式,广泛征求居民群众关于社区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两委会提议。召开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居务监督委员会列席会议,对关系社区发展的问题,以及征集到的群众意见进行分析讨论,筛选出可行性较强的议题。可通过社区自行解决的问题,视问题性质研究实施或直接进入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程序;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重要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街道审定。

(三)相关单位商议。通过街道审定的议题,确需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由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上报区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具备实施条件的,形成决议提案。

(四)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包括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会议,对决议提案民主表决,形成决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五)决议内容和实施情况公开。决议内容和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区全体居民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的监督。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的,要及时向党员和居民代表通报,需作较大调整的,应运用民主程序重新决策。

第九 遇下列情形,经镇(街道)党(工)委批准,社区可以简化运用程序,但要确保全程公开,群众知情,群众认可。

(一)党员大会、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因特殊原因到会人员达不到规定人数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表决权的缺席人员可出具书面委托书或书面意见委托其他有表决权的人员代为表决,或者以电话、视频等方式参会,但应有三人以上签署见证意见并留存原始资料备查。

(二)社区两委主职由一人兼任、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比较多的,可将党组织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合并成一个环节。

(三)社区决策事项涉及资金数额小、与群众利益关联度小的,可以召开党员和居民代表联席会议决议。

(四)对仅涉及一个居民小组的重要事项,可在社区两委商(提)议后,由居民小组会议集体决议后实施,决议内容和实施情况公开。

第十条 社区党组织不得对以下事项进行提议: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三)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有冲突的事项。

(四)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五)违背群众利益的事项。

(六)容易引起矛盾纠纷的事项。

第十一 社区日常工作、普通事务等一般事项的决策,决策主体要在充分听取党员、群众和辖区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意见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公开等形式进行,并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配套制度与机制

第十二 实行重要决策事项清单制度。根据重要决策事项范围,由社区党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的重要决策事项清单,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后,经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向全体居民公开,接受监督。重要决策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需要调整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提交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三 实行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社区的党员、干部和居民代表应联系若干户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听取意见建议。居民代表联系户应实现全覆盖。每个事项提交决策前,决策主体要广泛征求联系对象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 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公共决策事项,决策主体应邀请或委托上级部门、专业机构等进行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根据咨询意见修改完善。对影响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重要决策事项,表决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提出预防化解风险方案。未进行或未通过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表决。

第十五 实行问题预警处置机制。镇(街道)党(工)委对社区重要事项决策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正常运用民主科学程序决策的,同一议题议而不决达两次以上的,或者决而不行的,实行预警机制,区分情况,加强指导,帮助及时解决问题。社区党组织对不能正常运用民主科学程序决策的,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党组织,共同研究解决问题。

第四章 决策落实与监督

 

第十六 镇(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分别负责领导、指导推进和监督考核本辖区基层民主科学决策制度机制落实工作。

区组织部门要将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情况,纳入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和社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重要内容,并会同民政等部门对基层民主科学决策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指导,对配套制度、决策次数、决策事项、实施结果等情况定期抽查分析,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区纪工委监察工委要结合社区基层治理监督工作,将镇(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落实基层民主科学决策制度机制情况以及区组织、民政部门的经常性督促指导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加强日常监督,确保相关制度机制付诸实践、落地见效。

第十七 社区党组织书记是落实基层民主科学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民主科学决策工作负总责。要主动接受监督,不允许对重要事项搞选择性决策,未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擅自提交决策,未经调研论证盲目决策,运用职权干扰正常决策,违反民主科学决策制度独断专行。

第十八 各级党组织要把推进基层民主科学决策作为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培训社区两委、居监督委员会成员,扩大党员、居民代表培训面,提高基层民主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 发挥包社区单位、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居务监督委员会作用,监督决策过程、决议执行、决议和执行结果公开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门监督电话、网站和短信平台,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区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履行好主体责任,主动监督基层民主科学决策制度的落实,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接受群众申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批评并督促整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科学决策的基层组织。对决策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 本办法由区组织、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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