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1-04-06来源:

高新复决字[2021]第3号

申请人:李爱盘,女,汉族,1955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7195512131456,现住洛阳高新区丰李镇贠庄村安虎线和小学路口交叉口西南角。

被申请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占伟,局长。

地址:洛阳市涧西区滨河北路丁香路交叉口。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关于被申请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洛阳市高新区丰李镇负庄村安虎线和小学路口交叉口西南角有合法住宅,由于生产生活需要,为核实该征收的合法性,特向洛阳市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申请公开项目建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事项为:申请人房屋(位于洛阳市高新区丰李镇负庄村安虎线和小学路口交叉口西南角)所在区域进行项目建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被申请人应于2021年3月2日前做出答复,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1年1月21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做出答复。

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3、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单照片两份;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两份;5、EMS妥投记录复印件。

我机关于2021年 3月23日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截止2021年4月2日,被申请人未就该通知书作出答复,并且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截止2021年3月2日,被申请人未就该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单照片两份;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两份;3、EMS妥投记录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机关作出书面答复,提交相关证据。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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