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1-08-09来源:经济发展局

 

高新复决字[2021]第6号

申请人:崔会荣,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街道白营社区一组53号。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法定代表人:高巍,局长。

地址:洛阳市高新区创业路11号。

申请人崔会荣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2021年4月18日作出的洛公高新(辛)行罚决字[202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公高(辛)行罚决字[202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向申请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因房屋被强拆问题,逐级向信访部门提起诉求和检举,市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和《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权利,申请人在信访途中没有违反信访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该处罚决定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该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事实行为的发生,行政案件应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该处罚决定证据不足,申请人作为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懂得相关信访和法律的规定,在信访过程中,没有扰乱任何单位的工作秩序和信访条例中规定的拦截围堵等行为,根据该法的规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不能做出治安处罚决定,因此该处罚决定缺少证据和处罚的依据,故该处罚决定违法。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公高(辛)行罚决字[202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洛公高(辛)行罚决字[202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查,高新区白营村社区六栋楼进行拆迁,90%以上的群众已签订补偿协议,白营社区村民崔会荣因对白营社区拆迁补偿要求过高,要求政府必须在市里购买等面积商品房或赔偿100万元,远远超出政策范围,政府无法满足其无理要求,其多次到市信访局、省信访局上访,街道办干部、村干部多次跟信访人见面协商沟通,在反复解释相关政策、明确告知其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其仍扬言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并于2020年11月16日和2021年3月16日分别其乘车到北京国家信访局非法上访,被工作人员劝返,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

上述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崔会荣陈述和申辩、报案材 料证人证言,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崔会荣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崔会荣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4月18日做出的洛公高新(辛)行罚决字[202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据:1、案情说明表;2、卷内制卡人物登记表;3、结案报告;4、受案登记表;5、受案回执;6、到案经过;7、报案材料;8、对崔会荣的询问笔录;9、对乔海伟的询问笔录;10、对赵永强的询问笔录;11、对申南楠的询问笔录;12、对董省伟的询问笔录;13、对李金照的询问笔录;14、对赵五长的询问笔录;15、对蒋建伟的询问笔录;16、对吴朋洲的询问笔录;17、崔会荣的户籍证明;18、崔会荣的无犯罪记录;19、行政处罚告知书;20、行政处罚决定书;21、执行回执;22、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23、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24、呈请结案报告书;25、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信息登记凭证;26、办案民警工作证复印件。27、现场执法记录仪。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崔会荣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街道白营社区村民,因白营社区拆迁补偿问题,多次到市信访局、省信访局上访,街道办干部、社区干部多次与申请人见面协商沟通,在反复解释相关政策、明确告知其过高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其仍扬言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并于2020年11月16日和2021年3月16日两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非法上访,被工作人员劝返,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案情说明表;2、卷内制卡人物登记表;3、结案报告;4、受案登记表;5、受案回执;6、到案经过;7、报案材料;8、对崔会荣的询问笔录;9、对乔海伟的询问笔录;10、对赵永强的询问笔录;11、对申南楠的询问笔录;12、对董省伟的询问笔录;13、对李金照的询问笔录;14、对赵五长的询问笔录;15、对蒋建伟的询问笔录;16、对吴朋洲的询问笔录;17、崔会荣的户籍证明;18、崔会荣的无犯罪记录;19、行政处罚告知书;20、行政处罚决定书;21、执行回执;22、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23、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24、呈请结案报告书;25、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信息登记凭证;26、办案民警工作证复印件;27、现场执法记录仪。

本机关认为,崔会荣多次到市信访局、省信访局上访,在街道办干部、村干部多次反复解释相关政策、明确告知其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仍到北京国家信访局非法上访,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2021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处罚合理,依法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作出的洛公高新(辛)行罚决字[202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崔会荣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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