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1-08-17来源:



高新复决字[2021]第8号

申请人:白建乐,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二十八街坊西27栋5门201号。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法定代表人:高巍,局长。

地址:洛阳市高新区创业路11号。

申请人白建乐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公高新(辛)行罚决字[2021]121号不服,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公高新(辛)行罚决字[2021]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对申请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申请人损失。

申请人称: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公高新(辛)行罚决字[2021]121号认定申请人对张某某违纪违法的举报是破坏选举秩序,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是白营社区换届选举期间居民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候选人,辛店街道在2021年2月5日下午口头通知取消申请人白营社区居委会主任候选人资格,没有出具任何证据和事实依据的书面文件。在2020年申请人就对张某某的违纪违法线索向辛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多次反映举报,没有任何回应和答复,申请人向辛店街道办事处纪检机关、洛阳市信访办和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反映,均无结果。申请人将张某某违纪违法线索、白营社区居委会和辛店街道办事处取消申请人白营社区居委会主任候选人资格一事未出具合法证据和法律文件的选举声明在白营村公示栏公开,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和辛店派出所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未依法调查,未依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向有关国家机关移交举报线索,未依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申请人认为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和辛店派出所工作人员办案过程中两次执法犯法,第一次是2021年2月6日夜间到申请人家里传唤时,没有依法出示传唤证,期间申请人向办案民警表示身体不适肚痛难忍,要求送医,均遭拒绝。2月7日上午申请人向民警明确表示要参加九点在白营小学举行的选举,限制人身自由直至2月7日夜,申请人认为民警侵犯了白建乐的选举权,有2月6日晚上整个白营村在现场的上百名村民为证。第二次是2021年5月23日和25日到申请人家里,申请人不在家,办案人员私闯民宅,对申请人家室内任意拍摄,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详见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洛公高新(辛)行罚决字(2021)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2月6日洛阳高新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白营社区选举委员会指派姚银强报案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营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时,白营社区参选人白建乐在换届选举期间为达到破坏选举的目的,不按正常方式反映问题,在村内墙上等多个位置肆意张贴举报原支部书记张某某的违纪违法线索,严重影响白营社区的正常选举工作。接到该报案后,经初步调查办案单位于5月23日受理该案。

经查,2021年02月06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白建乐在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营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期,在村内住宅外墙上宣传栏等多个位置肆意张贴举报原支部书记张荣良的违纪违法线索等方式,不按正常方式反映问题,严重影响白营社区的正常选举工作,存在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由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白建乐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对违法行为人白建乐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5月25日做出的洛公高新(辛)行罚决字[2021]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据:1、白建乐在白营社区内张贴的《选举声明》、《严正声明》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白营社区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张荣良存在违纪违法问题》;2、2021年2月6日辛店街道白营社区党总支出具的报案材料;3、公安机关对白建乐的询问笔录;4、对姚银强的询问笔录;5、对姚超军的询问笔录;6、姚超军为白建乐代写的举报材料;7、对白辛乐的询问笔录;8、辛店街道纪工委出具的情况说明;9、关于取消辛店街道白营社区村民“白建乐”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的通知;10、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12、调查报告;13、户籍证明;14、赵家喜户口本复印件;15、白建乐户籍证明;1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7、行政处罚决定书;1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9、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20、办案民警工作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白建乐曾系2021年辛店街道白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2021年2月4日,经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白建乐”存在涉嫌身份造假、拉票贿选等问题,不符合“四好四强”村(社区)“两委”人选标准,决定取消“白建乐”居委会候选人资格。2月6日,白建乐在选举前期,在白营社区内住宅外墙上、宣传栏等多处张贴《选举声明》、《严正声明》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白营社区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张某某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等书面材料,《选举声明》和《严正声明》文字公开表明对取消候选人资格不满,声明将继续依法参加选举。因白建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白营社区换届选举工作,2021年2月6日洛阳高新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白营社区选举委员会指派工作人员向高新区公安分局报案,高新公安分局于5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5月25日对白建乐进行了传唤。经调查,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为白建乐在高新区白营社区选举前期在社区内住宅外墙、宣传栏等多个位置肆意张贴举报原支部书记张荣良的违纪违法线索等方式,不按正常方式反映问题,严重影响了白营社区的正常选举工作,存在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白建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白建乐在白营社区内张贴的《选举声明》、《严正声明》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白营社区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张荣良存在违纪违法问题》;2、2021年2月6日辛店街道白营社区党总支出具的报案材料;3、公安机关对白建乐的询问笔录;4、对姚银强的询问笔录;5、对姚超军的询问笔录;6、姚超军为白建乐代写的举报材料;7、对白辛乐的询问笔录;8、关于取消辛店街道白营社区村民“白建乐”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的通知;9、辛店街道纪工委出具的情况说明;10、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12、调查报告;13、户籍证明;14、赵家喜户口本复印件;15、白建乐户籍证明;1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7、行政处罚决定书;1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9、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20、办案民警工作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白建乐在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在白营社区内住宅外墙上、宣传栏等多处张贴《选举声明》、《严正声明》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白营社区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张某某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等材料,公开表明对取消其候选人资格不满,不按正当程序反映问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道听途说和主观臆断的事实公开举报正在参加选举的张某某,其行为严重影响了白营社区的正常选举秩序。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白建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处罚合理,依法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作出的洛公高新(辛)行罚决字[2021]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白建乐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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