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发现1批次标称为我辖区单位销售的猪肝不合格。现将不合格猪肝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洛阳高新开发区安你心肉类销售商行销售的猪肝(购进日期:2021年6月7日,共计3kg),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二、产品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洛阳高新开发区安你心肉类销售商行送达了检验报告,同时启动核查处置,要求该单位进行整改。
三、行政处罚情况
经查,洛阳高新开发区安你心肉类销售商行销售不合格猪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1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过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1、养殖环节未能及时停药;2、该店在采购时未向卖家索要并留存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根据以上情况和现场核查,该单位进行了严格整改。我局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认为整改符合要求。下一步,我局将对该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特此通告。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