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公开办
  • 成文日期:2021年4月1日
  • 发布日期:2021-04-28
  • 发文字号: 洛开〔2021〕11号
  • 索引号:C001-1092-2021-0001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高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洛开规-2021-1号

 


李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依据《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城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任务分解的通知》(洛城〔2019〕63号)《洛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2021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洛城管委办〔2021〕5号文件)中相关内容,现就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征收任务

根据《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城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任务分解的通知》(洛城〔2019〕63号)文件要求,我区2020年征收责任目标为253万元。

(一)2020年度征收完成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底,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完成征收任务70.1万元,瀛洲街道办事处、辛店街道办事处、丰李镇人民政府均未完成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任务。2020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任务未完成差额为182.9万元。

(二)2020年度征收任务差额分工

1.瀛洲街道办事处(创业路社区、华夏路社区):负责所属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收。征收任务为113.5万元。

2.辛店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收。征收任务为53.8万元。

3.丰李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收。征收任务为15.6万元。

(三)2020年度征收任务差额完成时间

根据《洛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2021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洛城管委办〔2021〕5号文件)要求,2020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任务差额部分延缓至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辛店街道办事处、瀛洲街道办事处、丰李镇人民政府需于2021年6月30日前尽快完成2020年度征收任务差额部分。

二、2021年度征收任务

根据《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洛城管委办〔2021〕5号)文件要求,我区2021年非居民户征收责任目标为257.3万元。

(一)2021年度征收任务分工

1.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区建成区内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成区内道路两侧、商户、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74.4万元。

2.瀛洲街道办事处(创业路社区、华夏路社区):负责所属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收。征收任务为113.5万元。

3.辛店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收。征收任务为53.8万元。

4.丰李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收。征收任务为15.6万元。

(二)征收范围区域划分

1.瀛洲街道办事处(创业路社区、华夏路社区):负责所属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收。包含(南苑西路商铺河洛路至浅井路段、三山维一街商铺、张庄、滹沱、苗湾、孙旗屯村等安置房商铺)。

2.辛店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收。包含(辛店街、辛店步行街、徐家营社区、吕沟社区等安置房商铺)。

3.丰李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收。

(三)2021年征收时间节点及考核

根据洛阳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要求,2021年度各征收单位征收计划按照月度进行考核,各单位按照各自任务分工,自行制定月度征收计划,年度末对账时间节点为2021年12月15日,各单位要在此时间节点前完成全年征收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为牵头单位,辛店街道办事处、瀛洲街道办事处、丰李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任务分工内的征收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每月对各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纳入“路长制”考核。

三、征收标准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

2.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3.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4.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5.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

6.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除下述征收对象(即本标准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指的征收对象)以外的沿街门店每平方米每月0.6元;

7.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桑拿浴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8.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天0.5元(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

9.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它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30元;

10.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计收;

11.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5元;

12.对具有餐饮、娱乐、住宿、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按类别标准分别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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