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开规-20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高新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新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高新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河南省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技术导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经批准列入高新区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制定、上报本辖区年度改造计划和资金补助计划。
(二)组织高新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汇总改造项目信息、审核项目资料(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改造的可行性,项目材料的完整、真实性,初步技术方案的合理性)。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及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协助财政部门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竣工验收组织机构
老旧小区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应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完成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完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完成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建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四章 验收方式方法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方式方法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书,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须经监理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委托第三方)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通过核对、观察、使用、检测等方法,重点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4.对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实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安装,应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组织现场检查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整理成册。
第五章 工程备案
第八条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对施工单位所上报的项目的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核验通过后编制《高新区老旧小区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备案(如需)。
第六章 工程清算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区财政主管部门清算要求,提交清算相关资料进行清算。
第七章 责任义务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承担合同保修内容的保修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如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项目验收过程中侵害业主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参与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方案执行竣工验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八章 监督
第十三条 区住建部门对改造示范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并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严格把控相关产品质量,项目所选用的技术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推广或限制、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的要求。
第十五条 在建设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格,追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备案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实施计划和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未通过工程验收且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四)拒不配合科技推广、宣传交流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老旧小区改造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所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