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2月23日
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更好地发挥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洛阳国家高新区)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区多园、共建共享”的发展机制,最大限度发挥国家级高新区政策和资源优势,助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一区多园”管理的开发区、自创区辐射区、辐射点及其他产业(科技)园区。
第三条 洛阳国家高新区实施“一区多园”(“一区”是指洛阳国家高新区,“多园”是指纳入高新区“一区多园”范围的各开发区、辐射点)的发展模式,积极构建区域联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协同创新发展格局,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洛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优化洛阳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洛阳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一区多园”日常管理工作,洛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园区配合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联动发展。各园区相互独立又联系紧密,探索建立洛阳国家高新区与分园区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园区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形成“一区多园”共赢发展模式。
(二)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发挥好洛阳国家高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分园区产业优势,认真梳理产业链、创新链,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进行双向交流,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实现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充分利用国家级高新区在产业培育、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势,共享创新服务资源,逐步实现洛阳国家高新区与各分园区之间的品牌共用、信息互通、产业互动,促进各园区之间共建共赢。
第六条 “一区多园”采取“全市统筹、动态管理”的原则,将洛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区,中航工业洛阳电光设备研究所等辐射点,纳入“一区多园”管理范围,各开发区四至范围以省市相关部门核准边界为准。纳入“一区多园”管理范围的各开发区和辐射点可由“一区多园”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一区多园”的管理不涉及各园区的设立、变更、调整、干部、人事、编制、国民经济统计、税收等事项,不涉及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调整,各园区仍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管理。
第八条 洛阳国家高新区向各分园区开放科技创新、项目孵化、科技金融、产业生态等各类创新平台,纳入“一区多园”的各个园区,享受国家高新区支持政策、自创区先行先试政策,协助符合条件的园区积极申建省级高新区。洛阳国家高新区以“一区多园”为主体申报的各类平台、项目等上级支持资金按一定比例与分园区调配。市政府在用地指标、科技创新资源等方面向“一区多园”倾斜。
第九条 洛阳国家高新区联合所在地政府对纳入“一区多园”的各个园区进行产业定位,推动各园区差异化互补发展。洛阳国家高新区支持各园区健全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共同进行招商引资,合作推进各类孵化载体、产业园的建设、管理、运营等。积极引导高新区内有产业发展需求的企业,按照总部在高新、生产在园区的原则有序转移到分园区,税收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洛政〔2021〕22号)》中税源合理流动分享制度执行。分园区内企业可享受洛阳国家高新区各类产业基金的支持。
第十条 建立“一区多园”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一)不定期召开“一区多园”建设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一区多园”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研究各园区协同发展事宜。
(二)探索建立主园区与分园区发展协调合作机制,形成政策统一化、服务一体化、产业协调化发展格局。
(三)各分园区应当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统计工作制度,负责按照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制度》完成火炬统计调查任务,洛阳国家高新区设立火炬统计专项经费,为火炬统计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火炬统计报表定期报送洛阳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