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洛阳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发现1批次标称为我辖区企业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洛阳高新开发区曹阳阳熟食店销售的熏肠(标示生产(购进)日期为2021-03-16)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实测值:27 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产品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洛阳高新开发区曹阳阳熟食店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启动核查处置,责令该单位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召回熏肠,查找不合格原因,并针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
三、行政处罚情况
经查,造成不合格原因为购进熏肠原料“烤肠”自带亚硝酸盐,洛阳高新开发区曹阳阳熟食店履行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免于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过排查,造成不合格原因为购进熏肠原料“烤肠”自带亚硝酸盐,根据以上情况和现场核查,该单位进行了严格整改。我局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认为整改符合要求。依据总局23号令的要求,我局将对该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安全。
特此通告。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