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1-10-29来源:法制信访局

高新复决字[2021]第10号

 

申请人:秦琳,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高新区丰李镇政府家属院,电话:13598167937。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法定代表人:高巍,局长。

地址:洛阳高新区创业路11号。

申请人秦琳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公高新(丰)行罚决字【2021】202号不服,于2021年9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公高新(丰)行罚决字【2021】202号处罚结果及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不服,要求撤销洛公高新(丰)行罚决字【2021】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5月27日,申请人与丰李镇机关干部一起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反映乡镇补贴停发一事,高新区没人接待申请人等人一起到市信访局信访别的哪里也没去,也没造成重大损失。我没有组织此次集访,也不是以我为首。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丰李镇约50名以秦琳为首的公职人员到市信访局集访语言表述不恰当。我们工资乡镇补贴停发的事在国家信访系统上查不到,也没有信访工作机构受理回复,所以高新分局表述集访依据不足。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的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一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经过整理,详见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称:2021527日,以秦琳为首的丰李镇政府50余名公职人员到洛阳市信访局集访,导致丰李镇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到市信访局进行接访,严重扰乱了丰李镇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的正常工作秩序上述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秦琳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为证,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秦琳以扰乱单位秩序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申请人秦琳认为自己不是集访的首要分子,自己没有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不予认同,理由如下:

根据违法行为人秦琳、证人刘彦婷、王浩南、宋遂峰、李鹏、祁学良、徐玲玲、薛国辉、沈凤玲、孙雪玲等人的笔录证实,丰李镇政府50余名公职人员到洛阳市信访局集访, 其带头人是秦琳,一个镇政府有50余名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不在岗,并且因为集访,导致丰李镇和高新区领导到信访局接访,这已经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工作秩序了。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我局对违法行为人秦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我局2021723日做出的洛公高新(丰)行罚决字【2021】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秦琳系丰李镇政府工作人员。2021527上午,高新区法制信访局接到市信访局紧急通知,称以秦琳为首的丰李镇政府50余名公职人员到洛阳市信访局集访,投诉高新区管委会,要求支付半年的绩效工资。区领导立即赶往市信访局现场,经过劝导集访人员不愿返回高新区协商,扬言在此等候处理结果,答复满意才会离开,在此过程中有两名集访人员多次出言不逊,其中申请人秦琳更是多次指着往回走的集访人员叫嚣“今天谁敢走谁就是狗”等言语试图阻止集访人员返回高新区协商。此次集访事件给丰李镇政府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镇政府有50余名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不在岗严重扰乱了丰李镇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的正常工作秩序。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秦琳以扰乱单位秩序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结案报告书;3、5.27丰李镇机关干部集访报案材料4、秦琳传唤证5、对刘彦婷、王浩男、宋遂峰、祁学良、徐玲玲、薛国辉、沈凤玲、孙雪玲、刘静峰、麦利果、李鹏、秦琳的询问笔录;6洛阳市信访局内监控截图及执法记录仪截图;7秦琳户籍及前科证明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9、行政处罚决定书10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11执行回执12传唤审批表1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14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15呈请结案报告书16违反“三个规定”干预案件情况记录表。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秦琳作为主要成员于2021年5月27日组织丰李镇政府50余名公职人员到洛阳市信访局进行上访反映绩效工资之事。申请人身为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不在岗,进行越级上访,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秦琳以扰乱单位秩序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处罚合理,依法应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公高新(丰)行罚决字【2021】20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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